文化 部关于同意美籍歌手陶喆、新加坡歌手蔡健雅、韩国歌手蔡妍到上海演出的批复
文市函〔2009〕1411号
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:
你局沪文广影视[2009]1054号请示收悉。
经研究,同意上海圣峰文化演艺有限公司邀请美籍歌手陶喆、新加坡歌手蔡健雅、韩国歌手蔡妍,于
2009年9月26日到上海演出。
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,并依法纳税。
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。
此复。
二○○九年七月二十七日
抄送:上海市外办、公安局、税务局,驻美国、新加坡、韩国使馆。
来源:
http://www.ccnt.gov.cn/xxfb/zwxx/gsxx/200908/t20090812_72532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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