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-02-26/ 酒後動粗 陶喆獲處分不起訴
歌手陶喆被控涉嫌酒後對女人施暴,警方偵訊後將他依傷害罪移送台北地檢署偵查,檢察官還沒開庭,陶喆即和對方達成和解,上午陶獲處分不起訴。
關於陶喆是在何種情況下對被害人施暴?雙方和解的條件如何?由於在排定庭期之前告訴人即寄協議和解書給檢察官撤回告訴,依法檢方只能作出不起訴處分。
台北市警信義分局移送資料指出,陶喆於去年12月29 日凌晨在台北市松壽路22號「NEO 19」五樓與25歲的女子黃家怡搭乘同部電梯,因陶喆多喝兩杯,情緒失控,因細故出手毆打黃女。
黃女被打後跑去醫院驗傷,隨後向警方控告陶喆涉嫌傷害,案件移送地檢署後,檢察官還未開庭調查黃女即寄撤回告訴狀,不打算追究陶喆的法律責任。
【2008/02/26 聯合晚報】【聯合晚報╱記者王聖藜/台北報導】